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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开国与杨光荣旦成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开国,杨光荣,旦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40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邓开国。被执行人杨光荣。被执行人旦成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杨光荣、旦成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光荣、旦成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光荣、旦成银至今未履行,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3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光荣、旦成银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利3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宇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