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6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新民与李增有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民,李增有,张淑梅,李志民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248号原告李新民,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被告李增有,男,1946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张淑梅(兼被告李志民的委托代理人),女,1951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李志民,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民与被告李增有、张淑梅、李志民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新民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新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