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严婷婷与施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婷婷,施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245号原告:严婷婷,女,1995年5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晟,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74272P。负责人:朱国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婷婷诉被告施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婷婷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婷婷负担。审判长 余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