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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素珍与眉山市东坡区雅姿雪羽绒服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素珍,眉山市东坡区雅姿雪羽绒服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民初3142号原告:许素珍。委托代理人:陈操,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东坡区雅姿雪羽绒服加工厂。经营者:李学良。委托代理人:陈康,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素珍诉被告眉山市东坡区雅姿雪羽绒服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素珍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操、被告眉山市东坡区雅姿雪羽绒服加工厂的诉讼代理人陈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素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欠款23658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眉山市雅姿雪“伊莉娜”羽绒棉衣产品购销合同书》,合同约定2016年3月30日销售期结束后,被告一方无条件退换货。销售期结束后,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365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向原告发货,原告被迫收货,即明确表示不同意接收,但退货无果。被告眉山市东坡区雅姿雪羽绒服加工厂承认原告陈述的全部事实,但认为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发了相应价款的货物,原告已接收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原告接受以货抵债,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被告抗辩以其所发货物抵销欠款,原告当庭明确表示不同意,依法不予支持。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因此,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合同欠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眉山市东坡区雅姿雪羽绒服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素珍欠款23658元。本案受理费196元,由被告眉山市东坡区雅姿雪羽绒服加工厂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志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