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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辖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邱德明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邱德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范宏甫,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德明,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上诉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3民初125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请求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3民初1253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处理。邱德明辨称,本案工程的合同履行地在唐山市路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故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代理审判员  解中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