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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仲愚与唐新建、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愚,唐新建,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701号申请人仲愚。委托代理人施海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新建。委托代理人杨小峰,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平。委托代理人朱素华。仲愚与唐新建、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唐新建、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仲愚借款本金352000元,以及利息223440元(按照月息2%计算至2015年7月24日),共计5754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齐平名下有一套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唐新建在江苏京沪高速公路徐宿管理处工作,我院依法扣划其公积金80000元,提取其工资9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产,提取被执行人公积金以及工资收入,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兆审判员 何友成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