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国忠与杨琪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忠,杨琪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忠。被执行人杨琪路。原告张国忠诉被告杨琪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协议:1、杨琪路归还张国忠7000元以了结此案。此款杨琪路分别于2016年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的25日前归还张国忠1000元。如果杨琪路有一期未如约履行,张国忠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2、本案诉讼费为25元(已由张国忠预交),由张国忠负担。因被执行人杨琪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国忠向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琪路未申报财产。经查询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琪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杨琪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国忠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国忠,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琪路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国忠未提供被执行人杨琪路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国忠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000元,未有执行到位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琪路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国忠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国忠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园科执行员 陆 华执行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