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恩平市东成镇东新村高塘经济合作社与郑星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东成镇东新村高塘经济合作社,郑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780号原告:恩平市东成镇东新村高塘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恩平市东成镇东新村委会高塘村。负责人:郑洽培,高塘村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均,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恩平市。被告:郑星女,女,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成,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恩平市东成镇东新村高塘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郑星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恩平市东成镇东新村高塘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恩平市东成镇东新村高塘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东成镇东新村高塘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恩平市东成镇东新村高塘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莫妙丹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人民陪审员 吴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