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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宜川县人。被执行人黄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宜川县人。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09)宜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腾迁石窑一孔。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以被执行人黄某已主动腾迁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薛某某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准予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09)宜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候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黑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