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汤红列与陶岳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红列,陶岳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2民初866号原告:汤红列,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被告:陶岳顺,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原告汤红列诉被告陶岳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汤红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红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汤红列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