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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宪斋与王洪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斋,王洪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221号原告:王宪斋,男,193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徐艳红(系原告王宪斋二儿媳),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士银,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洪义,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刘俊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宪斋与被告王洪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宪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宪斋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汝利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