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宪斋与王洪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斋,王洪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221号原告:王宪斋,男,193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徐艳红(系原告王宪斋二儿媳),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士银,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洪义,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刘俊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宪斋与被告王洪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宪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宪斋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汝利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