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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刑初字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陶志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刑初字210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志阳,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同月23日经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22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志阳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志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志阳违反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57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人陶志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七时许,被告人陶志阳在梅川镇农贸市场收购青蛙等水产品后,用六只蛇皮袋装好,放到自己车牌号为鄂J×××××的小型货车上准备运到蕲春县水产品公司。当车行至梅川镇松阳路段时,被武穴市森林公安局梅川派出所现��拦截查获,经清点该车上装有青蛙774只,疑似虎纹蛙57只。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将疑似虎纹蛙送到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动物均为虎纹蛙ranatigrina,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015年7月20日武穴市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人陶志阳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没收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的决定。2015年7月23日,陶志阳交清罚款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志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武穴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报案材料;武穴市森林公安局梅川派出所工作情况、抓获经过;武穴市森林公安局梅川派出所检查笔录、现场清点照片、扣押清单、野生青蛙放归记录、收条;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林司鉴字(2015)562号物证鉴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陶志阳供述等证据证实,��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志阳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志阳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志阳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经武穴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陶志阳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志阳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强审 判 员  伍 菁人民陪审员  陈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