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翠萍、孔琛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翠萍,孔琛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878号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08112-3。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680号。法定代表人:戴宪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小红,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翠萍,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孔琛涵,男,199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翠萍、孔琛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元,依法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