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仵纪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仵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梁国,男,1991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仵纪锋,男,汉族,2000年9月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仵纪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6311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梁国被执行人仵纪锋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俊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