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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9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汤淑华与江历、成都泓峰行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淑华,江历,成都泓峰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9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淑华,女,194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颖,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历,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泓峰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横丁字街**号。法定代表人曹磊,总经理。上诉人汤淑华因与被上诉人江历、成都泓峰行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9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汤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臧 永审判员 何 昕审判员 陈丽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琼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