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建飞、余江梁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建飞,余江梁,余江雄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终12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建飞,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乐平市。2012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3月18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江梁,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乐平市。2012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余江雄,男,199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乐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建飞、余江梁、余江雄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赣028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建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余江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余江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余建飞、余江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建飞、余江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建飞、余江梁撤回上诉。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炜审 判 员 王慧莲代理审判员 曾凡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慧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