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刑更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钟伟川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伟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16号罪犯钟伟川,男,1974年5月6日出生,畲族,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文盲,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2日作出(2001)厦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伟川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伟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1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钟伟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伟川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因被清监查出私藏自制器材扣三分,考核期内累计扣十一分。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九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四分,二〇一三年、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入帐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入账16613元。该犯分别于2013年11月及2016年6月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300元、17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犯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在本次考核期内多次违反监规监纪,且其有较强的财产刑执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建议��院在对其减刑裁定时适当从严。本院认为,罪犯钟伟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其财产刑履行情况、犯数罪、系累犯、考核期内违规等因素,对其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时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伟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