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91民初11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悦含与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悦含,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115号之二原告:赵悦含委托代理人:朱金荣。被告: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艳梅,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静,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悦含诉被告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悦含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悦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76元减半收取12738元,由原告赵悦含负担。审  判  员  陈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赵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