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92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9**民初63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平梁镇新河村四组。被告:尹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平梁镇新河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