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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92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9**民初63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平梁镇新河村四组。被告:尹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平梁镇新河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