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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平市华亿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平市通成鑫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市通成鑫源铝业有限公司)、通成迎辉地热工程有限公司、华亿密封器材有限公司、四平市通成铝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成、兰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市华亿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平市通成鑫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市通成鑫源铝业有限公司),通成迎辉地热工程有限公司,华亿密封器材有限公司,四平市通成铝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成,兰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现住长春市。法定代表人何志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平市华亿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卓,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平市通成鑫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市通成鑫源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誉夫,董事长。被执行人通成迎辉地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誉夫,董事长。被执行人华亿密封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平市通成铝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学成,男。被执行人兰卓,女。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华亿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平市通成鑫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市通成鑫源铝业有限公司)、通成迎辉地热工程有限公司、华亿密封器材有限公司、四平市通成铝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成、兰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613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主张权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尚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6133号执行公证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原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丽艳执行员  赵喜军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