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艳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延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东,梁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马艳东,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三台庄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2********。被执行人梁延斌,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居民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1********。马艳东申请执行梁延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1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梁延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延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78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梁延斌将案件款7824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转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并向法院交纳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马艳东已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成   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   秀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