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7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董建国与孙瑞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国,孙瑞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189号原告:董建国,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孙瑞川,男,45岁,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国与被告孙瑞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建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瑞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国撤回对被告孙瑞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董建国承担。审 判 长 :贾树槐审 判 员 : 张 芳人民陪审员 :李凤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会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