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徐衍林、吴丽英、周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徐衍林,吴丽英,周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法定代表人张振平。被执行人徐衍林。被执行人吴丽英。被执行人周光龙。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徐衍林、吴丽英、周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4)陕证经字第005242号公证书以及(2015)陕证执字第44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衍林、吴丽英、周光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4)陕证经字第005242号公证书以及(2015)陕证执字第44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徐衍林、吴丽英、周光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徐衍林、吴丽英、周光龙有可供执行财产。嗣后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徐衍林、吴丽英、周光龙的房产和车辆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徐衍林、吴丽英、周光龙纳入是新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470770.76元(其中案款463911.76元,执行费6859元),申请人未受偿金额470770.76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9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