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民初10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黄荣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黄荣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04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俊豪,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荣辉,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中山分行)与被告黄荣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中行中山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荣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中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截至2016年4月19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8369元、利息1275.51元(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3733.69元(每月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及未到期本金26533元,共计49911.2元,及2016年4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款项。被告黄荣辉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信用卡卡号:62×××23。信用卡种类:长城易达钱信用卡。所涉业务:2015年4月26日,黄荣辉填写《中国银行“易达钱”申请表》,并与中行中山分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同》,信用额度49000元,分24期偿还。利息计收标准: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计收标准:按应还未还部分款项的5%计算。欠款情况:截至2016年4月19日,黄荣辉拖欠中行中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369元、利息1275.51元、滞纳金3733.69元,合计23378.2元,未到期本金26533元。庭审中,中行中山分行表示,所有款现均已到期,截至2016年9月19日,黄荣辉拖欠中行中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902元、利息3270.50元、滞纳金3733.69元,合计51906.19元。实现债权的费用:中行中山分行未提交证据证明支出律师费。本院认为,黄荣辉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愿意遵守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该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黄荣辉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足额还款,属于违约,应承担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违约责任。关于黄荣辉欠款的数额,有中行中山分行提交的欠款明细及还款明细予以证明,且黄荣辉没有提交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律师费,黄荣辉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足额还款,属于违约,应承担中行中山分行为实现该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但因中行中山分行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实现债权支出了相应的律师费,故本院对其主张律师费不予支持。黄荣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荣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6年9月19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51906.19元,以及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42元,被告黄荣辉负担1056元(该款被告黄荣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忠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海玲何坚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