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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财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夏华平申请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梅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华平,魏永香,重庆梅香园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613号申请人夏华平,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魏永香,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梅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高阳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9289655B。法定代表人魏永香,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高阳路102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8920296Y。法定代表人魏永香,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梁杰,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夏华平为与被申请人魏永香、重庆梅香园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梁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魏永香、重庆梅香园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梁杰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夏华平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魏永香、重庆梅香园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梁杰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