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金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金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976号之一申请人: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连红,董事长。被申请人:威海金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业乾。担保人:尹金太。担保人:张学涛。担保人:尹连红。担保人:张丽珊。原告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金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金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威海市北环海路-127号2026、2003、2009、2030、2031、2032室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300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尹金太、张学涛、尹连红、张丽珊位于威海市新世纪家园-12号-205室、海滨北路-128号-1199、塔山东路-136-2号-0801、悦海花园-5号-206等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应当提供财产担保。担保人自愿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尹金太名下、坐落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世纪家园-12号-205室房产(威房权证字第20100010**号);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张学涛名下、坐落于威海市海滨北路-128号-1199房产;三、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张丽珊、张学涛、尹连红名下、坐落于威海市塔山东路-136-2号-0801室房产;四、查封登记在担人张学涛、尹连红、张丽珊名下、坐落于威海市悦海花-5号-206室房产;五、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