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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罗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罗某某、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借款人民币283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欠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5元及执行费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0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