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民辖终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宸翰沐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宸翰沐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辖终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宸翰沐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579。法定代表人:史晓倩,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4815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腾讯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查证,北京宸翰沐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宸翰沐阳公司)并未在其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579经营,亦未在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7-1703室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应理解为管辖优先适用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宸翰沐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暂时还未查明,并不是不能确定,本案应在查明宸翰沐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础上裁定确定是否由一审法院管辖。腾讯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宸翰沐阳公司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及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属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腾讯公司主张宸翰沐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7-1703室,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亦查明宸翰沐阳公司未在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7-1703室经营,故而对于腾讯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在无法确定宸翰沐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以宸翰沐阳公司的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579作为住所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张晓丽审 判 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何 昊书 记 员 李晓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