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诉王某某,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4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高卫宇,系该行行长。被告王某某,男。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诉王某某,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15420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柴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班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