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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恒才与赵士杰、马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才,赵士杰,马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529号原告:张恒才,男,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新疆轮台县人,个体,住轮台县。被告:赵士杰,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马红平,女,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才与被告赵士杰、马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恒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7.5元,退还原告张恒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军审 判 员  俞宗梅人民陪审员  宋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