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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8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村第6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村第六居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786号原告:王某某,女,200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田。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翼析,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村第六居民组。代表人:刘春彬,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村第六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村第六居民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村第六居民组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大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