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3民初2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汪桃香与曹柏海、陶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桃香,曹柏海,陶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2677-1号申请人:汪桃香,女,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沈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柏海,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申请人:陶爱华,女,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人汪桃香与被申请人曹柏海、陶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汪桃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曹柏海、陶爱华名下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桃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500000元范围内,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曹柏海、陶爱华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汪桃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