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敏杰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拒绝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狗狗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拒绝交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郑敏杰,男。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号院*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主任。委托代理人田宇,女。被告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号*座*层。被告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舟大厦411、412、413、414、415、416。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理工科技大厦1206室。被告杭州狗狗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7幢三楼。原告郑敏杰诉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被告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被告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狗狗网络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敏杰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敏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敏杰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敏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崔 宁审 判 员 卓 锐人民陪审员 燕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范晓玉书 记 员 陈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