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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6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韩增群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增群,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字第679号原告韩增群,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女,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沧州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沧州园区一期2号楼10层(01、02、17、18)号负责人王振超,男,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296445650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超,男,该公司职员。原告韩增群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韩增群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增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韩增群承担。审判长  李红芳陪审员  齐丽娜陪审员  周新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汝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