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3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肖某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严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严某某,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肖某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2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春成履行了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