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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致球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致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17号罪犯林致球,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致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710.66元(判决时已支付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致球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7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致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致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致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致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致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