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终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刘仁翠、唐文斌、唐文军、唐文利与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仁翠,唐文斌,唐文军,唐文利,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民终2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仁翠。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贵。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文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贵。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文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贵。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文利。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颜德彪。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业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少军。上诉人刘仁翠、唐文斌、唐文军、唐文利因与被上诉人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仁翠、唐文斌、唐文军、唐文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的亲属唐修利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及当时桥头铺镇政府的船管员蒋齐富证实;二、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唐修利在工作中被打死后,刘仁翠一直找被上诉人要求解决经济补偿问题;三、本案依法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然后再向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四、XX县人民政府在信访回复中明确要求上诉人应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自己的诉求,原审法院亦不应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辩称,唐修利驾驶的渡船不属于该局所有,该局未与唐修利签订劳动合同,二者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唐修利的死亡是由唐一忠的犯罪行为造成,理应由唐一忠承担责任,该局不应承担责任。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未发表答辩意见。刘仁翠、唐文斌、唐文军、唐文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唐修利属工伤死亡;2、判决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向刘仁翠、唐文斌、唐文军、唐文利连带支付唐修利因工伤死亡的工伤待遇5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1年10月10日,刘仁翠之夫唐修利在古芝江渡口摆渡时,因与唐一忠争载乘客,被唐一忠打死。刘仁翠不断找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要求解决经济补偿问题,但均未获得解决,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认定工伤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唐修利被唐一忠打死至今25年后才提起诉讼,证据不足,且已超过诉讼时效。刘仁翠、唐文斌、唐文军、唐文利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唐修利属于工伤死亡,并判决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连带支付唐修利因工伤死亡的工伤待遇56万元,不予支持。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刘仁翠、唐文斌、唐文军、唐文利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仁翠、唐文斌、唐文军、唐文利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唐修利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应否向唐修利的家属支付工伤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之一。就本案而言,唐修利与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刘仁翠等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唐修利生前驾驶的渡船属于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或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所有。唐修利驾驶渡船的报酬来源于自己收取的船费,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均未向其支付过工资,刘仁翠等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诸如“工作证”、“服务证”之类能够证明唐修利系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或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证件,故不足以认定唐修利与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或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本案认定为工伤的依据不足,本院对刘仁翠、唐文斌、唐文军、唐文利要求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人民政府支付工伤待遇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唐修利的死亡时间是1991年10月10日,刘仁翠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是2016年4月5日,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且XX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一审时提出了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故原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刘仁翠等人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刘仁翠、唐文斌、唐文军、唐文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仁翠、唐文斌、唐文军、唐文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湘沅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玲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