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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张小飞与吴建民、钟国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飞,吴建明,钟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飞,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吴建明,男,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钟国辉,男,住广东省五华县。申请执行人张小飞与被申请执行人吴建民、钟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飞、吴建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钟国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钟国辉所有的位于华蓥市国雅电子有限公司七车间两条微型马达转子生产线的设备一套。二、华蓥市国雅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华蓥市国雅电子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远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