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凯与高西岳、丁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高西岳,丁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西岳,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丁静,女,汉族,居民。二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淑会,女,汉族,住原化工机械厂家属院,系高西岳之母。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高西岳、丁静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但协议后,被执行人高西岳、丁静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263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西岳、丁静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凯案款25000元;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张凯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