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姜家店乡如意山村委会滥伐林木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姜家店乡如意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8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以下简称围场森林公安局),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组织机构代码:K0125409-1法定代表人丁彦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敏,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围场森林公安局中队长,现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身份证号:132629196801220235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姜家店乡如意山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姜家店乡如意山村七组。法定代表人宋奎军,职务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围场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围森公林罚决字(2016)第05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围场森林公安局查明:2016年3月14日,被执行人姜家店乡如意山村村委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如意山村七组西河滩采伐杨树3棵,其中地径45公分杨树一棵,蓄积为0.923立方米,地径57公分杨树一棵,蓄积为1.976立方米,地径33公分杨树一棵,蓄积为0.44立方米,蓄积合计为3.339立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树5倍的树木15棵;二、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3606.12元。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具有对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姜家店乡如意山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围森公林罚决字(2016)第05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姜家店乡如意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围森公林罚决字(2016)第05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补种树木15株;2、交纳罚款人民币3606.1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云泽审 判 员 张树亭人民陪审员 王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