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8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木垒县支行与吾苏曼、古丽坚乃提、马合买、绕贤、艾尼、古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木垒县支行,吾苏曼,古丽坚乃提·热伊木,马合买,绕贤,艾尼,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8执204号申请执行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木垒县支行。地址:木垒县长乐西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孙江杰,行长。委托代理人:玉苏甫江,男,维吾尔族,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吾苏曼,男,维吾尔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木垒县新户乡新沟村*组*号。被执行人:古丽坚乃提·热伊木,女,维吾尔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木垒县新户乡新沟村*组*号。被执行人:马合买,男,维吾尔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木垒县新户乡新沟村*组**号。被执行人:绕贤,女,维吾尔族,1980年7月8日出生,住木垒县新户乡新沟村*组**号。被执行人:艾尼,男,维吾尔族,1972年5月31日出生,住木垒县新户乡新沟村*组**号。被执行人:古丽,女,维吾尔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木垒县新户乡新沟村*组**号。申请执行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木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吾苏曼,古丽坚乃提·热伊木,马合买,绕贤,艾尼,古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木民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吾��曼,古丽坚乃提·热伊木,马合买,绕贤,艾尼,古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6442.12元,已执行本金47614.12元(包括执行费597元,案件诉讼受理费575元),未履行案款利息17941.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木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长 庚审判员 塔依尔江审判员 谢 里 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 沙 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