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刑初176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男。2000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3年7月25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谕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甲家在本县石滩乡真塘街上有个牌馆,牌馆内有矿泉水等商品出售。2016年7月12日16时许,娃哈哈牌矿泉水公司配送员单某、张某至真塘街配送矿泉水,配送至鹏鹏南杂店时,只剩下14件矿泉水,而��鹏南杂店与胡某甲家牌××件,而单某优先配送给鹏鹏南杂店10件。胡某甲的母亲段某得知后,感到不满,遂至鹏鹏南杂店门口与单某发生争吵。胡某甲闻讯赶到,觉得单某骂了其母亲,便上前打单某的耳光,并用拳头殴打单某鼻梁及唇部,当单某退至墙壁边时,胡某甲又从地上捡了一个木制的板凳脚朝单某的后颈部打了两下,致使单某鼻梁骨骨折、门牙脱落两颗。经鉴定,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构成九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害人单某达成刑事和解,胡某甲赔偿单某损失47000元,并取得了单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在���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胡某甲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调解协议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邓某、段某、胡某、刘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单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系由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处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衡东县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胡某甲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衡东县司法局认为,胡某甲具备良好的监督、矫正环境,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衡东县司法局的建议恰当,胡某甲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可以对胡某甲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忠人民陪审员 吴松斌人民陪审员 丁荣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懿娜校对责任人:罗忠 打印责任人:颜懿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