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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8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松涛与被执行人宋秀军解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松涛,周智,宋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876-3号申请执行人:谢松涛,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周智,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秀军,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松涛与被执行人周智、宋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3)莱州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宋秀军自2013年1月份起每月的工资2000元,扣足4万元止。现因被执行人宋秀军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3)莱州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对宋秀军工资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宝壮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