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9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绍基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花都营销服务部、陈小红、黎杰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917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花都营销服务部,陈小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114民初9173号原告:张绍基,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三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73********。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花都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梅锋。委托代理人:张家林,住广东省阳春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小红,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绍基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花都营销服务部、陈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3742.8元;2、判令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3、判令超出保险赔偿限额范围的损失由被告陈小红、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花都营销服务部于2016年11月11日前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00元给原告张绍基;二、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花都营销服务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就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张绍基和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花都营销服务部、陈小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终结,以后不得再就本案纠纷相互追究对方的责任,本案纠纷了结;三、原告张绍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绍基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