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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0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58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被告:杨某,男,现年30岁。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钊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党林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