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泽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泽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3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泽林,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泽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爱华、孙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9日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马泽林醉酒驾驶冀T×××××号面包车沿歧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184公里+700米(周窝段路口)处,遇被害人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周段路由北向南行驶,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马泽林血液酒精浓度为:101.3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马泽林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已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泽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泽林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书证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武强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授权委托书、协议书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泽林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泽林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泽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悔罪,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此,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马泽林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马泽林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泽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4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