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4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三龙、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三龙,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959号申请人:马某。法定代理人:马记雷(系申请人父亲),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三龙,男,1975年6月15日生,住山西省繁峙县。被申请人: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井元路北王全口村南。法定代表人:武秀锋。原告马某与被告王三龙、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三龙驾驶的“冀A×××××、冀ASH**挂”号重型半挂车,李明德自愿以其所有的“冀F×××××”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冀A×××××、冀ASH**挂”号重型半挂车,期限为2016年10月21至2017年10月20日,查封期间由阜平县迅达停车场保存,不准买卖、转移、毁损。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挺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