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0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宜川县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书,该案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谈话时被执行人杨某某表示其现无能力履行,后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己曝光,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候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黑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