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财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淮北市相山区双和租赁站与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市相山区双和租赁站,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427号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双和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营者:朱安永。被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双和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开户行:**********、账户:*********)予以冻结。该申请由担保人朱安永名下皖F×××××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双和租赁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开户行:**********、账户:***********),期限为1年。二、查封担担保人朱安永名下皖F×××××号车辆。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双和租赁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