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谭承维谭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承维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刑初31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承维谭某,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一年,2011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承维谭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4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去到玉林市中药港26栋122号铺面门口,利用附近的人力三轮车将庞娴庞某摆放在该处70公斤的中药材砂仁盗走。当天19时许,谭承维谭某主动退还了20公斤中药材砂仁。经认定,被盗的砂仁价值为4200元人民币。二、2015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去到玉林市中药港正门5栋101号铺面旁楼梯处,将邓海邓某摆放在该处的29公斤重的中药材百合扛上其电动车试图盗走,因中药港附近的保安阻止未得逞。经认定,被盗的百合价值为3480元人民币。三、2015年12月2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去到玉林市中药港附近的沃顿大酒店附近的石子路上,利用电车将放在路边晾晒的中药材郁金片200斤盗走,后将这批中药材郁金片卖给一个叫“茂名仔”的中年人。经认定,被盗的郁金片价值为6000元人民币。四、2015年1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去到玉林市中药港附近的沃顿大酒店的停车场,将刘俊华刘某停放在该处车棚的一部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废旧店的妇女。综上,被告人谭承维谭某盗窃4次,物值人民币13880元。对起诉指控的��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承维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谭承维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对指控的罪名和指控的第四笔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第一笔、第二笔、第三笔的盗窃数额有异议,辩称其不得盗窃这么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1月的一天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去到玉林市中药港26栋122号铺面门口,利用附近的人力三轮车将庞娴庞某��放在该处25公斤的中药材砂仁盗走。当天19时许,谭承维谭某主动退还了部分中药材砂仁。经认定,被盗的砂仁价值为15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1月21日17时许,庞娴庞某被盗60公斤左右砂仁,价值3500元人民币左右。2、失主庞娴庞某陈述,证明2015年10月份、11月份的一天,我早上去铺面的时候,就发现在26栋122号铺面的两袋货不见了,不见货物以后我就去找保安,当时没有报警。第二次被盗窃大概是十几天后下午17时左右,铺面隔壁邻居说我的中药材被盗了,我一会来到我铺面,确实看到我的货被偷了,当时我的货是放在我的铺面门口。不久后就有个保安经理给我电话说我被盗的货物有人送回来给我了,然后我就去到中药港大门口看到我被盗的货物了���我就将这些货物拉回铺面。第一次被盗一件胖大海,一件砂仁。第二次被盗一件砂仁,70公斤重,后来有被还回来20公斤这样,还有50公斤没有还回来。3、证人曾某(中药港市场物业部的负责人)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1日18时许,我听到我们中药港市场的保安陈某告诉我说市场里面的26栋122商铺被一个独眼男子偷了一袋砂仁药材,知道是“独眼”偷药材后我就马上找到“独眼”的电话打给他,让他马上把偷的药材送回中药港市场。当天19时许“独眼”就把偷的砂仁药材送回了市场1号门里面,听去拿药材的保安钟春志钟某说送回来的药材有40斤那样子。4、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5年10月底11月初左右的一天下午17时许(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毒瘾发作了就去中药材市场想偷些药材卖换钱花,见到一家铺面老板已经收摊,而货摆��铺面前,我见到附近没有人于是上去掀开看里面有什么货,其中有一袋是砂仁,于是我就将那一袋砂仁倒出一点装入另一个袋里,然后拿小袋放入铺面前,将大那袋偷走,我走出不远见到有三轮车就叫三轮车运走。后我想想还是不偷人家的了,于是打电话给姓曾的保安,好像叫曾文武曾某,他叫我车回门口保安亭处,还问我在哪里偷的,我告诉他在靠近药监局那边的第一道通道附近,之后我就还给保安亭那里了。偷的砂仁大约是25公斤左右,砂仁我还回去了,还留有2斤自己。5、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赃物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为玉林市中药港26栋122号铺面,被盗物品为砂仁。6、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玉价刑认(2016)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盗砂仁单价每市斤为30元。二、2015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到玉林市中药港正门5栋101号铺面旁楼梯处,将邓海邓某摆放在该处的十几公斤的中药材百合扛上其电动车盗走,至中药港工商银行附近11号门时被中药港附近的保安阻拦,后保安已将该中药材百合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2月11日8时许,邓海邓某被盗29公斤的百合药材,损失大约900元人民币。2、失主邓海邓某陈述,我是2015年12月11日早上8点多发现在中药港市场5栋101号铺面被盗窃,被盗窃的时间应该是2015年12月10日下午收摊之后。2015年12月11日早上8点30分我妻子出摊时发现少了一件百合,大约29公斤左右总价值900元左右。之后就到市场保安部那里问情况,保安就讲昨天收摊后发现一个小偷,缴了一袋百合回来,当天我们就将百合领回来了。3、证人曾某(中药港市场物业部的负责人)证言,证明2015年12月的一天18时许,我们的保安队长陈某在中药港台市场门外的中国工商银行门口发现独眼拉着一袋30公斤左右的百合药材,陈某看到后就上去想捉“独眼”,“独眼”看到保安队长要捉他后就拔出了一把刀出来,我们的保安队长看到后就没有上前阻拦了,接着“独眼”就跑掉了。4、证人陈某(中药港市场保安队长)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0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我骑电动车巡逻经过中药港市场靠近工商银行这边的11号门的时候,就碰到一名陌生男子骑着一辆电动车从我旁边经过,电动车的踏板上车着一袋中药材,我一眼就认出这名陌生男子就是之前在中药港涉嫌盗窃中药材的人,于是我追上去拦住他,叫他把车上的那袋中药材放下来,他说是帮老板送药材出去,我就问他帮哪个老板送药材,他支支吾吾���说不出老板的名字,我就说再不把药材放下来我就报警,见对方没有把药材放下来的意思,我就打电话报警,对方见我报警了也没有把中药材放下,我就上去把那袋中药材给抢下来,抢下来后,我准备返回中药港市场,那个男子就从电动车上拿刀出来威胁我,之后,他就骑电动车离开现场了,我见对方走了之后我就拿起那袋被盗的中药材回保安室,第二天通过广播找到失主,还给失主了。被盗的中药材是干货百合,大约有50-60斤,第二天失主来领,听失主说大概是30公斤左右。5、被告人谭承维谭某供述,2015年11月的一天下午17时许,我又想到中药港偷药材,于是骑电动车来到中药港正门进去的一家楼梯脚的铺面,见到没有人又从那里偷了十几公斤的百合(类似装米的袋子),路上见到一个姓陈的保安,他见到我拿有一袋药材就叫我放下来,我就放下来了,后来我们吵起来,我就拿出自带的西瓜刀,威胁一下他就走了。6、辨认笔录,证明陈某能够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谭承维谭某。7、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为玉林市中药港5栋101号铺面。三、2015年12月2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去到玉林市中药港附近的沃顿大酒店附近的石子路上,将梁志朋梁某放在路边晾晒的中药材郁金片50斤盗走,后将这批中药材郁金片卖掉。经认定,被盗的郁金片价值为15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2月20日10时许,梁志朋梁某在玉林市玉州区金港路中药港路边发现被盗约200斤的郁金片药材,总价值约6000元人民币。2、失主梁志朋梁某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0日凌晨,我放在中药港、药���局那条路上(向着冲口岭的那条路)晒的200斤左右的郁金片被盗,总价格约6000元。3、被告人谭承维谭某供述,2015年12月20日早上6点多钟,我骑电动车来到市药监局叉入镇忠冲口岭的路边,见到有一些郁金晒在地上没有人看守,我就偷了50斤半干的郁金然后装成两半袋用电车偷走,后以人民币51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绰号叫“茂名仔”的男子,钱我吃喝、吸毒花了。4、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为玉林市玉州区金港路沃顿酒店往冲口岭方向的路边。5、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玉价刑认(2016)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盗郁金片单价每市斤为30元。四、2015年1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去到玉林市中药港附近的沃顿大酒店的停车场,将刘俊华刘某停放在该处车棚的一部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掉。被告人谭承维谭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为筹集毒资而盗窃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谭承维谭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失主陈述,抓获经过,证明,指认作案现场、赃物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电动车发票,情况说明,证人马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0)玉区法刑初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玉林市第二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谭承维谭某盗窃4次,物值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对第一笔、第二笔、第三笔盗窃的数额有异议,辩称其不得盗窃���么多。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承维谭某第一笔盗窃数额为70公斤的中药材砂仁和第三笔盗窃数额为200斤的中药材郁金片的事实,只有失主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在公安机关及在庭审中均供述其盗窃了约25公斤的中药材砂仁和50斤左右的中药材郁金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承维谭某第二笔盗窃数额为29公斤的中药材百合的事实,只有失主陈述及证人曾某、陈某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在公安机关及在庭审中均供述其盗窃了十几公斤的中药材百合。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承维谭某第一笔、第二笔、第三笔的盗窃数额证据不足,本院只能认定被告人谭承维谭某第一笔盗窃数额为25公斤的中药材砂仁,第二笔盗窃数额为十几公斤的中药材百合,第三笔盗窃数额为50斤的中药材郁金片。审理期间,被告人谭承维谭某交纳罚金��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承维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承维谭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将盗窃的中药材部分退还失主,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承维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承维谭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承维谭某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失主庞娴庞某、梁志朋梁某、刘俊华刘某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被告人谭承维谭某退赔。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谭承维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承维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余款人民币三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谭承维���某退赔失主庞娴庞某、梁志朋梁某、刘俊华刘某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 昆人民陪审员 蒋友章人民陪审员 梁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盈appoint 更多数据: